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颜*英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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