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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