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合法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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