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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合法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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