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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