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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