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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