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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