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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