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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赖**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因正在戒毒所戒毒无法出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我与被告于几年前相识,并确定恋人关系,2005年生育长子赖**,2007年生育次子赖**,2010年生育三子赖*乙,年月日到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时常对我拳打脚踢,把我往死里打,特别是被告有吸毒恶习,2014年8月19日被告因为吸毒被那务派出所拘留10天。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和吸毒恶习,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于2014年曾向贵院提出离婚请求,贵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不准我与被告赖*甲离婚。从上次起诉到现在,我与被告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在,我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我与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由于被告经常吸毒,现已送进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所以被告对孩子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因此我请求三个儿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赖*甲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赖**、年月日生育次子赖**、年月日生育三子赖*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诉致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产生矛盾,但双方已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且被告现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如离婚不利于被告安心戒毒。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韦*与被告赖*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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