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诉被告彭*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甲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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