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和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1月相识,于年月日在化州市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下儿子名叫李**;年月日生下女儿名叫李*乙;又于年月日生下儿子名叫李**。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吵闹不停。为了家庭我一直忍气吞声,忍辱负重,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自有孩子后,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家长责任,对小孩不管不问,平时也极少给家庭、孩子生活费用,经常沉迷打游戏,对孩子的学习、成长漠不关心,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造成身体多处受伤,我已忍受了非常人难忍受的痛苦。多年来为了家庭欠下15000元债务,前几天被告逼我拿出多年的积蓄来偿还清了。鉴于上述事实理由,这段婚姻再没有继续下去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三个子女由原告负责抚养,孩子的教育费用及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好,为了家庭和睦及子女着想,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0年11月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了长子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李*乙,年月日生育了次子李**,双方于年月日在化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原、被告夫妻之间缺乏沟通,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婚姻登记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三个儿女。原、被告的主要矛盾是双方缺乏真诚的沟通,做事有时未能相互理解所导致,今后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多为对方、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因原、被告夫妻和好的因素尚存,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被告诚心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应珍惜夫妻和好的机会,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环境,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请求处理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毛*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