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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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