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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董*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董*甲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董**相识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董**。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相识时间仓促,婚后被告的贪新弃旧,风流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等本质暴露无遗。原告在家劳作操持家务抚养孩子,被告却趁我生育期间在外包“二奶”(该女电话:1588281)。2010年9月,原告怀孕第二胎,被告强迫原告打胎,否则赶原告出门,无奈之下原告只好顺好,事后才知被告又在找了个“三奶”(该女电话短号:613),与“三奶”在化州下街垌租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与“三奶”有了孩子。2013年我被人在后背开车撞跌致右锁骨粉碎骨折(肇事者已逃逸),被告却不问不闻,医疗费生活费靠我娘家人筹借。被告利用做建筑包工头的便利,又包了个“四奶”(该女电话:1577590)并在惠州同居生活风流快活,对原告母女两人漠不关心,被告的虐待加上被迫打胎得不到调理,导致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并患下了左肺血瘤、子宫肌瘤、功能性子宫出血以及右锁骨断裂等多种疾病。被告偶尔回家,每当向其索要生活费和医疗费时,非但得不到关爱怜恤,反而次次都遭到其拳打脚踢,导致原告的病情雪上加霜。今年5月医生判断我因妇科病以后没有怀孕机会以及急需取钢板时,我向被告诉说求他施舍医疗费时,同样招致辱骂和毒打以及分文不给,至今被打头部还隐隐作痛。同样,取内固定装置的手术也是向娘家亲友筹借。近年来,我因治病和维持生计已欠下债务2万多元。多年来,原告遵循“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古训,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完全为了家庭和女儿着想,指望被告有朝一日回心转意,醒悟回家,甚至为了维持生活和偿还债务,去年还带病外出打工,但被告却无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虐待原告,为了保命和考虑女儿的未来,原告被逼带孩子投靠娘家并送孩子上学。被告在外妻妾成群,厌贱糟糠,自2010年10月开始,原被告就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早已达到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程度。

综上所述,被告抛妻弃女,另寻新欢,虐待遗弃原告并施予家庭暴力,违反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原则,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救的影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及损害赔偿责任和离婚的经济生活帮助责任,面对无法维系且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谨此备文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董*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50%的抚养费。2、判决被告一次过给付生活帮助费6万元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董*甲辩称,我与原告李*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并生育有一个女儿,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希望原告回心转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董*甲于年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女儿董*乙。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分开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又缺乏沟通,原告经常怀疑被告包“二奶”,所以夫妻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为此,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董*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50%的抚养费。2、判决被告一次过给付生活帮助费6万元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资料、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在案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以及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几年,并生育有一个女儿,由此可见原、被告在长期的夫妻生活中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更应给成长中的孩子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目前原、被告夫妻虽然有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不足动摇原、被告夫妻早已建立起来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对方,并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多关心对方,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请求离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所以本院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尚在,原告依附于处理婚姻关系而一并提出的对女儿的抚养和生活帮助款的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李*与被告董*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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