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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