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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5年底,原告在金**做工时经工友介绍认识被告,并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1996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到了2007年二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查阅相关婚姻资料时,才发现双方没有结婚证,于是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陈**(年月日出生)及儿子陈*乙(年月日出生)。婚前及结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但从2008年开始,被告就经常无中生事,只要原告与异性说笑,被告就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开始只打一、两掌,后来变本加厉发展到用棍棒等硬物打,只要原告晚点收工回家都会被打闹,越演越烈。这七、八年被告打伤过原告好几次,警察及村委会干部都多次上门调解叫被告不要打人,但被告一直没有悔改。原告为了两个子女一直都忍气吞声。更甚的是最近这两年,被告没有工作就游手好闲经常去赌钱,根本不顾家,不做家务、不心原告和子女。只要被告赌输了钱,回家就会实施家暴,平均一个星期都会有一、两次。近段时间,原告已与被告分居。原告自问与被告结婚以来,抚养子女及农田耕作等都是原告自己一个人承担,作为一个称职的农家妇女,一直被丈夫怀疑和家暴,日子还怎么过?原告认为被告的家暴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致使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儿子陈*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500元作为陈*乙的生活费,至陈*乙成年,医疗费、教育费凭单由原、被告各承担50%。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递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4、下布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早已出现问题,也经村委会以及派出所调解过。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过开庭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江*与被告陈*甲于199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陈*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乙。原、被告于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被告近年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警察及村委会干部多次上门调解。四会市城中街道下?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原告诉称今年年初八开始与被告分开居住。

经审验核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因被告未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被告没有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说明本案的事实,本院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互间沟通不够、缺乏信任、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欠妥。家庭暴力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今后,被告应采取正确、平和的方式化解与原告之间的矛盾,绝对不能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其他侵犯原告人身权利的行为;被告要主动争取和好,与原告真诚相待,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加强家庭责任心,争取早日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也应正视家庭问题,摒弃离意,以积极的心态主动加强与丈夫的沟通,化解夫妻矛盾,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与被告共同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双方应该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纵观本案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江*与被告陈*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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