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邱*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虽为自有恋爱,但年轻玩心重,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一时冲动未婚先孕而草率结婚,至今短暂婚姻已完全破裂。被告一直疑心重,心术不正,讲话做事不成熟,缺乏信誉,从相恋到怀子结婚毫无责任心,一直生活在谎言和狭隘的个人生活里;每年都外出搞装修几个月,从没有拿钱回来养妻养女,二十五、六岁连一个正常夫妻生活都做不到的男人;更恶劣是今年6月上旬还动手打伤原告至耳朵出血,身体多处青淤,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过河拆桥,买房和装修房屋时不够钱,骗原告借出做女儿时多年打工的积累2万元;要求向娘家借了一万元;向大嫂借了6000元,和卖掉原告做女儿时购买的女装摩托车4000元和房子装修材料赊账6500元。被告见借钱到手再也不提还钱之事,一提就发脾气;2013年12月至2014年期间,恐吓原告与其母,说在外欠赌债被人追杀,并说会来家中搞事,逼迫原告又一次借了12000元和逼其母借了10000元给他还赌债,当时还骗走女儿出生和过年收到的利是共4000元。被告每年回来四会住4-5个月,从来不工作,也不做家务,一天到晚打麻将,没钱就问你要,少则1-2百,多则3-5百,多时饮酒,深夜不归。原告起早贪黑,靠做一份手工一月3000多元,经常加班加点,除照顾女儿,还要承担一定家务,真是心力憔悴之极。由于感情基础不牢,生孩不久便争吵不断,要求离婚已是家常便饭。原告背负如此沉重的压力,实在吐不过气来,被迫向法律求助,要求解除婚约,趁大家还年轻,也许还有一条生路。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邱*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女儿至十八周岁,并一次性付清。(15年12月/年500元/月u003d90000元)。3、现居住四会市城东区槎山体育路三街一巷1203号住宅一套是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3月购买,离婚后被告支付10万元给原告后,房屋归被告,剩余供楼贷款由被告单方面负责。4、购买住宅时,1)2013年3月从原告父母借款1万元;2)向原告借出做女儿时积累的2万元;3)2014年3月-4月间借原告大嫂6000元;4)变卖原告婚前的女装摩托车4000元;5)2014年10月-11月房屋装修赊材料费6500元由被告归还(共46500元)。5、与被告结婚三年,为其传宗接代,生育女儿要求被告补偿5万元。6、女儿判给原告,被告应补偿原告及女儿暂无住所的租房费6个月,月租1000元,共计6000元。7、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含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递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原被告的关系。2、原被告婚*女儿出生证明、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身份、家庭关系。3、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书复印件编号13070187号、证明共同财产。4、(2013)粤祥麟律见字第A485号《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书》以及抵押签名,证明共同财产。5、原被告向四会市农信用社购房抵押借款借据,证明共同承担风险。6、首付售房款税证票复印件票05436112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发票,票号07120379号,证明缴费证明。7、广东省地方税务电子发票2张,共60元2张,证明房屋共同财产缴费。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大部分都不属实。我不希望离婚,主要还是要看原告方的意向。如果离婚,女儿的抚养问题由原告一方抚养或由我一方抚养,而不需要对方再支付抚养费。房屋是结婚后所买,出资主要是由我父母出资,原告只出资1万,相当于是由我父母所购买,赠与给我。装修费用6500元,但装修费用不止这个数额其余费用由我和我父亲出资的。房屋的贷款一直由我供,我一直有交家用给家庭,只是没有交到原告手上,我不承认我不还钱给原告大嫂,只是暂时没有资金归还,也没有恐吓原告要挟原告母亲,也没有经常打麻将赌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2006年一起工作相识,2012年确定情侣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邱*乙。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诉称被告长期在外,不知所踪,不照顾家庭,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原告称位于四会市槎山体育路三街一巷1203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因购买房子时借出做女儿时积累的20000元,变卖婚前女装摩托车4000元,2013年3月向其母亲借了10000元,向原告大嫂借了6000元,及2014年10月房屋装修购买材料的欠款4500元,合共445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称该房屋属于被告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被告的,购买房时原告借款出资了约30000元,被告向其亲戚借了50000元属于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相识多年后,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了女儿,且庭审中被告有表示和好的意愿,现双方的感情尚未全部破裂。双方矛盾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照顾家庭时间较少,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性格不合,双方缺乏沟通。今后,原告应多理解被告在外工作的忙碌,被告应多抽时间与原告沟通,了解对方所需,改正缺点,尽一个为人之夫,为人之父的责任;双方应珍惜现有的家庭,要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互相理解包容,争取夫妻早日能和好,并为女儿的成长营造有利的环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丁*与被告邱*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