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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