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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禤*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禤*、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禤*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2月在清远自由相识,相识不久后双方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到清新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2006年4月29日生下大女儿陈**,2009年5月3日生下小女儿陈**。被告在与原告相识前,与一女子生育一女,取名陈**,后因其他原因,该女子抛下女儿陈**离开,直至现在都未曾出现过。结婚前,被告对于自己已有女儿有所隐瞒,原告对此毫不知情,后双方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被告才将自己的情况告知,原告当时已进退两难,自结婚开始原告便与被告存在感情裂痕。结婚不久后,被告都算比较勤奋工作,时间一长,被告的惰性暴露无疑,且随着子女的日益成长,家庭生活重担越来越重,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思进取,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双方的争吵因此也逐渐增多,夫妻双方感情裂痕日益加深。结婚两年后,原告迫于家庭生活压力到外工作,被告却整天无所事事不理会家庭经济事务,也不再管儿女的生活。原告为让子女过上美好生活独自长期外出打工,但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时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原告因履行公司职务,比较晚才回家,被告都对原告喋喋不休,双方便因此争吵不休,被告此举使得原告无法安心工作,致使双方感情裂痕不断加深,加之,今年原告在刚逝世的家婆遗物中发现,被告早已有预谋与原告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却不敢正面回应,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在2014年1月提出将广东省清**会黄岗村小组旧瓦屋进行整改,被告亦欣然同意,但资金却是原告向亲朋好友借取3万元重修,建造一幢一层半的平房,现今双方已归还一千元。双方感情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境地,矛盾加大且无法相处,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经原告慎重考虑,曾于2014年7月21日向清远**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及原告考虑到两女儿尚年幼,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希望能和好共同携手生活,于2014年8月14日原告撤回起诉,原裁定已经生效一年有多,双方于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有名无实,依法再次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因被告一直不能用心照顾两女儿,故此,原告请求陈**、陈**两女儿归原告携带抚养,由原告自行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希望法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自原告2014年8月14日撤回起诉后至今,被告根本没有半点悔改,仍对原告、两个女儿、对家庭不闻不问。且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有两年多时间,由上可知,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已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婚嫁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已无法容忍下去,夫妻双方再也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决定结束这段没有意义的、错误的婚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陈**、陈**由原告携带抚养,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东省清**会黄岗村小组一层半房屋(土地使用权人:陈某甲,地号:021100041)归原告所有。

原告禤*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事实;2、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3、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户籍事实;4、出生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女儿事实;5、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婚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房产事实;6、《申请书》两份、《协议书》。证明被告早已有离婚意向;7、《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诉讼请求离婚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1、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由于原、被告生有两个小孩,故本人不同意离婚;2、如原告强烈要求离婚,本人也同意。对小孩子抚养问题,假如原告将两个孩子接出太和镇到原告外家禾*读书本人就不同意出抚养费,如果两小孩留在乡下,本人就同意承担两小孩的生活费;3、对位于广东省清**会黄岗村小组一层半房屋,本人同意给两小孩子住,但前提是将两小孩送回太和读书,因为本人所建的房屋是给两小孩住的。

被告陈*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禤*与被告陈*甲于2003年12月相识后不久即同居,后于年月日到原清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当原告得知被告隐瞒了其在婚前曾与其他女人生育过一女孩陈*戊,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06年4月29日,原告生下大女儿陈*丙。由于双方婚后缺少沟通,原、被告时而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被告曾向民政局申请离婚未果后双方和好。2009年5月3日,原告又生下小女儿陈*丁。2014年1月,双方对被告位于清新区太**岗村小组旧瓦屋进行整改,建造了一层半的房屋用以居住。同年7月份,原告在与被告发生矛盾后首次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但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有好转,原告更是携带两女儿一直在娘家即禾云生活,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9月1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因对婚后改建的清新区太**岗村小组一层半房屋的处理存在争议,均同意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两份、《协议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8月14日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后双方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被告陈*甲对原告禤*强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最后明确表示同意,此系原、被告双方对其婚姻关系的存续所进行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对婚生女孩陈*丙、陈*丁的抚养问题,原告提出两女孩均由其抚养且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无需被告负担,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婚后所建的一层半房屋,因双方对该房屋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均表示对该房屋暂不作处理,故双方可对该房屋另行协商处理或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禤*与被告陈*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陈**跟随原告禤*生活。由原告禤*自行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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