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雷*诉黄*离婚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限原告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十日内补偿被告黄*财产分割款125000元。逾期后,原告雷*没有履行义务,被告黄*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雷*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雷*在中国**州市支行的存款10000元。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雷*达成和解协议,雷*应补偿黄*125000元,雷*分四期支付给黄*,第一期于2015年10月29日支付20000元(其中含法院扣划的10000元,本期已兑现),第二期于2016年10月29日支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10月29日支付1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支付85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雷*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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