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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甲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郑*(年月日出生)和小儿子郑*乙(年月日出生)。现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感情出现危机,原、被告于2015年6月开始分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郑*、郑*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双方负担。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郑*(年月日出生)、儿子郑**(年月日出生);证据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

被告辩称

被告邹*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和被告邹*于2004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生儿子郑*(年月日出生)、儿子郑**(年月日出生)。原告认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因性格不合,婆媳矛盾而经常发生吵闹。今年8月,原告以夫妻无感情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生育了二个儿子,家庭生活幸福,双方应予珍惜。双方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性格志趣不投和婆媳矛盾发生吵闹,但没有大的过节,希望原、被告以家庭为重,处理好婆媳关系,克服彼此的缺点,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子女健康成长。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郑**与被告邹*离婚。

二、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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