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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郑**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不到三个月在9月2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郑**,在怀孕期间被告从不关心我和胎儿,对此我很失望。生下儿子郑**后被告依然是不闻不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已经无法一起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郑**,是哺乳期内的子女,婚姻法规定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较利于小孩成长,被告工作不固定,收入不稳定,所以儿子郑**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现提起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郑**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郑*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出生证,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郑**(年月日出生);证据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证据四、佛冈县机关事务局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有稳定的收入。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书面答辩称:我与原告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彼此坦诚相对,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去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相爱,特别是在原告的怀孕期间,更是照顾有加,根本上不存在原告所诉之事实。现儿子出世才几个月,原告不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做出慎重的考虑,原告如此逼不及待地提出离婚,是不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原告不能出具确实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与小孩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郑*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儿子郑*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沟通,原、被告分别在本县、广州工作,原告认为其在怀孕直至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其都不关心,被告则认为原告不准其进家门又不回老家,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后又未妥善解决,而是相互怄气,互不理睬。今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认为有能力并要求抚养儿子,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求抚养儿子,并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村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又缺乏沟通交流,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经济及儿子抚育问题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后又未妥善解决,而是相互怄气、互不理睬,导致夫妻矛盾加深。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儿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今郑**还在哺乳期,且原告有较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所以,儿子郑**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婚姻法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需探望儿子时,原告应予协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朱*与被告郑*甲离婚。

二、原告朱*与被告郑**的婚生儿子郑**(2015年4月3日出生)由原告朱*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朱*承担。被告郑**对儿子郑**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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