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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小孩。由于是在外地打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情况少,双方性格、家庭情况都不多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又不注重感情培养,被告性格、爱好特殊,无法进行感情沟通与培养。开始结婚时,被告认为婚姻是家庭所迫,不是自愿婚姻。被告与本人性格、品行、爱好不同。被告坏脾气成性加极端,多次劝说不改,加上其母亲骄横放纵,被告借故说暂时不准备生育小孩,以此为由导致被告不辞而别,远离原告而去,甚至根本不想见原告。造成长时间夫妻分居,互不往来,完全失去了夫妻情份,夫妻关系一度紧张。以上说明,我们夫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愈合。双方已无和好希望。另外,由于结婚彩礼用去近万元,购置礼物、办酒席等花费几万元,被告本应予以补偿。但原告考虑其家庭情况的特殊,现决定不追究。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确已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金*与被告张*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认为原告诉状所说与事实不符,完全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我与原告于2012年12月相识,经过一年自由恋爱建立深厚感情后,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二、原告的自理能力差和特别懒,不做家务,把老婆作为保姆用,要求很高,认为学历、工资收入高,很强势,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总认为离婚再找一个农村姑娘就能像保姆一样照顾他,这个才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婚姻生活才刚刚开始,家务的能力双方都可以学习、提升,各方面慢慢磨合,最终达到和谐。三、男方封建意识强,一心想要儿子来传宗接代,不生到儿子决不罢休。因为他的两个哥哥生的都是女儿,不可以再生了。他带来家人在逼害我,结婚一个月后第一次从广州回来阳山就不准我回他家。原告处处刁难我,无中生有来达到离婚目的。如原告坚决要离婚,我要求原告赔偿我二年的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0元。四、男方是很有心计的人,婚前两个月就把房子的首付交了,而且就只写男方的,婚前就向女方和女方家人承诺,写上我的名字都没有写。五、希望调解和好,本人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很大的矛盾,都是男方太强势造成的。希望做做原告工作,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过家家。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原、被告工作生活习惯及生育小孩问题,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告婚前购有商品房一套,婚后以按揭还贷方式供楼,原告每月支付房贷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被告的答辩状及双方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达一年之久后才登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较深,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虽外出打工,但仍有见面相聚,生活中偶或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的矛盾并不是不可化解,夫妻间的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现夫妻间出现矛盾,双方应通过沟通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达成谅解。夫妻间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金*与被告张*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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