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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