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3日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便到被告的户籍地查询,亦无此人。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告罗*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其配偶即被告胡*结婚登记时的住址为广西贺县桂岭镇金山村。而原告罗*提供的广西贺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没有胡*此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到贺州市公安局桂岭派出所查询,亦无任何有关胡*的户籍信息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退回原告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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