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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