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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