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对比应退回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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