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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