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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