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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房*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在网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小事吵闹,双方矛盾日益加深。被告有严重的大男人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经常在外赌博,欠下巨债,原告苦口婆心规劝无效,被告还以做生意为名欺骗原告去贷款来还赌债。结婚后,原告从来就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幸福。被告还有暴力行为,甚至恐吓他人谋取自己利益,还曾于2011年因殴打他人入狱服刑。综上,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也曾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不愿意离婚。原告认为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原、被告已经失去感情基础,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事实;2、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庭后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贷款协议书、资金代付代扣协议书(个贷)、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凭证(个人贷款)(各一份),证明婚后原、被告共同债务为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潘*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或提供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通过在网上QQ聊天相识相爱,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现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有赌博嗜好,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共同贷款30000元,至今未归还。双方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半年后并自由恋爱,恋爱半年后才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原告所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结婚尚不满一年,本应是新婚燕*,生活甜蜜,但双方未能很好地培养夫妻感情,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到庭应诉,且原告诉状中也承认被告是不同意离婚的,由此可看出被告对原告依旧有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宽容对方,包容对方,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维持和改善。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房*与被告潘*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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