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确定2015年10月2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庭审理。原告陈*、被告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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