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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对比应退回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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