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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万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199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24日到原阳东县大八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6月13日生育儿子梁**。婚前,原告与被告没有经过深入了解而草率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觉与被告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没有共同的语言和爱好,难以深入了解沟通,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好赌,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对家庭及孩子也不问不理,自己挣钱只会自己享乐,极少给钱养家。原告为了被告能正常回归家庭,多次劝被告改掉坏习惯及多点关心孩子,但被告从不听劝告,仍只顾个人的快乐,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因被告对家庭不顾不理,养家养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助给予经济支持、照顾,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4年分居至今,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虽是合法夫妻,但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儿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现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的请求无理,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讲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相符,原告与被告是有感情基础的,并不是草率结婚。被告并没有去赌博,赌博是由于去年心情不好才去过两次,希望原告谅解。被告还是很爱原告的,在原告有病痛的时候,被告都会很关心她,而且被告也供儿子读书。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双方都在外面打工分居异地,现在由于被告的母亲病重,没有钱给原告。原、被告现在还是有感情的,儿子现在还小,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不要与被告离婚,大家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8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3月24日到原阳东县大八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6月13日生育儿子梁**。婚后,由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相互沟通较少,为此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2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而成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相互沟通较少,为此影响夫妻感情。从今往后,原、被告只要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共同搞好家庭团结,相信是能和好如初的。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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