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相识时间很短,原告对被告的性格等各方面没有详细了解,且原告是山区农村儿子,没有文化知识,听媒人花言巧语,急忙于双方往来,后被告怀上小孩,双方于2010年11月18日到阳东民政局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然后被告回到原告家生活,原告渐渐得知被告性格暴躁,态度恶劣,精神上有些不妥当,夫妻之间为了一些小事或者孩子问题,都是被告一直不肯互相互让而大吵大闹,其甚至拿菜刀开煤气对待原告,多次屡教不改,夫妻之间感情一点都建立不起。被告对家庭义务根本一点都不履行,整天在家连煮饭问题都不干,原告外出打工回来还要自己动手煮饭才有得吃;被告也从来没有帮原告洗过衣服和晒过衣服,还干涉原告在外结交朋友,被告婚后至今五年时间都是一样。当时原告看在孩子年幼份上和夫妻一场,希望被告能悔改,但被告一直坚持本性不变。同时双方在婚后五年时间一点都没有共同商量语言。所以像原、被告这样的夫妻确实无法共同生活,难以建立一个美好家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婚后也没有添置任何共同财产和债务。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由原告抚养携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一、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原、被告在2010年初经亲戚介绍认识,后经过长达十个月的互相了解和恋爱过程,并商定购买房屋,通过向亲戚借款8万元,最后买到了阳江市**郊村委会龙湾村的房屋一座,这个过程证明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非常好,情投意合,双方在2010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更加浓厚,在2011年3月7日生育儿子张某某。二、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的思想发生了变化。由于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大量的金钱医治,本来婚前买屋所借的8万元未还,现在又遇儿子患病,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是与被告共同面对困难,想办法医好儿子的病和偿还买屋所借的债,而是只顾在外面风流快活、花天酒地,不给钱儿子治病,对一切家务置之不理,在外面工作回来后,如遇不能及时吃饭,就大吵大闹,搞得家庭鸡犬不宁。被告有时不能满足原告的性欲,原告就经常动手打骂被告。被告既要照顾家庭的日常家务,又要细心照顾有病的儿子,为儿子的病寻医问药,想方设法为儿子医病,但原告总是不理解,相反还打骂被告。儿子生病了,原告没有给钱为儿子医病,还经常对被告吆喝。2015年2月4日,原告动手打伤被告,被告只好到阳**医医院治疗并到派出所报案。2014年至今,原告多次威胁被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并要求离婚。原告为达到谋夺房屋的目的,其在起诉书中造谣生非,故意把被告说得一无是处,并多次威胁被告的父母,如不让被告与他离婚,就要打死被告等。三、请法庭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对原告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原告与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又共同借钱买房屋,婚后生有儿子,夫妻生活还是好的,夫妻感情也未有破裂,原告本应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但原告遇到生活上的困难就动摇,找理由和借口来离婚,推卸应有的家庭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11月18日双方自愿到原阳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7日生育儿子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相互沟通较少,经常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2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而成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相互沟通较少,双方经常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产生夫妻矛盾,但这种矛盾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今后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只要原、被告正视和妥善处理好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多作自我批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