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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