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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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