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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相识恋爱,1990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了儿子黄*乙(1990年12月19日出生),女儿黄**(1994年9月26日出生),至2005年被告有婚外情,在2006年离婚,至年月日复婚,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因性格关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2012年12月31日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被评定九级伤残,因被告嫌弃原告伤残在外有婚外情,于2014年4月22日搬迁出分居,各自生活。被告得知原告收到伤残赔偿金后,多次进行要挟索取,但因原告需继续康复治疗而拒绝被告时,被告就取用粗言烂语,恶毒咒骂,造谣是非,印发传单等手段进行攻击诋毁原告,在2015年5月3日伙同弟妹、女儿拿水管到店铺进行打砸,打烂店铺财物、玻璃柜台、冰柜等,粗暴打伤接铺人及用水管当众殴打伤残原告,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伤人直接与关联性的损失6万元,恳请追究被告侵权责任以及故意打砸伤人的赔偿。因被告侵权打砸,现在无人敢来接铺,帮忙卖货,面临亏损压力,又伤残在身,身体极度劳累。被告已迫使原告走上绝路,再不及早解除婚姻关系,难免会导致悲剧发生。

在2004年7月26日由原、被告共同借来经营服装时的6万元共同债务(当时用房产证作抵押,向原告亲戚借款),于2014年3月2日由原告用伤残金全部还清共6万元(有还款收条及伤残金支出存折作证),故要求被告给回原告3万元的共同债务还款。房产证、户口簿在今年4月23日被告偷走,户口簿已到派出所报失补领。原告受伤二次手术后得不到家人起居饮食照顾,被告和子女为了钱做任何事都讲酬劳,已无亲情可言。被告因嫌弃原告伤残,于2014年4月22日自动放弃家庭离家搬走分居,在外居住。由于原告伤残有后遗症,日常生活极大不便,又无人照顾,考虑伤残居住的基本需要和伤残后的精神损害与求生寄托,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儿子可随原告居住,儿子尽孝道才赠与儿子所有。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被告赔偿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9万元;3、被告承担共同债务,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财产与子女无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1989年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生育儿子黄*乙,女儿黄**,婚后生活幸福甜蜜。在2003—2005年期间,原告因赌博把家里所有积蓄赌光,还欠外面大耳隆几十万赌债,最后把房屋也抵押出去。因债主多次上门追债踢门淋油,小孩尚小,原告为了躲债,怕债主对家人不利,唯有在2006年7月26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是:房屋归儿子所有,子女跟黄*甲居住,宋*不用负责子女所有费用。原告在广州打工前四五年间从没有回过家一次,跟本单位一离婚妇女有同居。原告提出他在外面成家,我带子女在家居住,他每月给子女生活费,我没有答应,女儿也曾跟他讲,希望有一个有爸爸妈妈的家。其实原告也一直没有付过子女的任何生活费及学费。

原告在2012年12月31日给电话被告,说他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马上放下手中工作和女儿一起到广**总医院去照顾他,在我一个月的悉心照顾下,原告身体很快得到康复出院。出院回家后被告答应了原告的复婚的请求,并办理了复婚手续。在家康复的两年期间,被告多次去采摘“艾草”回家煲水原告冲凉及给他做些物理治疗等悉心照顾他康复,并陪同原告上下广州复查及打官司。在家养伤期间原告还是带薪休养(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但原告的工资收入从不拿来帮补家用,本人在工厂打工每月才二千多元,既要负责全家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又要负责女儿读大学的费用,每次问原告要,不但不给还受他的打骂,自己唯有向娘家及朋友借钱来维持开支,到现在已累计欠债达六万元了。在2013年底,交通事故赔偿了原告199700多元,(包括我的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工伤赔偿二十多万元。原告认为自己有钱了,被告的利用价值没有了,就开始赶我走,迫使离婚,经常借故对被告进行打骂、用刀威胁我、恐吓我,还诬陷被告有婚外情。后来被告为了自身安全,和子女商量后唯有搬出去居住。被告搬出后,原告还天天发信息恐吓、威胁,扬言要杀死被告。

原告在2014国庆期间和儿子一起开了两间商铺,不顺就以儿子不懂经营不听话为借口赶走儿子,其实原告有他的如意算盘,公开带着情妇来档口看铺,公开同居生活,他家兄弟姐妹及朋友街坊都有目共睹,被告也曾写过一封信放到原告店里,善意的告诉他第三者不要破坏我的家庭。可第三者根本不在乎她什么身份。为了维护我的尊严和我的家庭,被告在5月3日到店里去找第三者理论,原告见我立刻拿来四十多厘米长的水果刀来砍,把我右手拇指严重砍伤,经医院诊断为拇指长伸肌腱断裂;近节指骨不完全性骨折;拇指软组织割裂伤。住院三天,产生医疗费用4327元,现在拇指已经变成永久性伤残。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离婚,被告提出几个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现居住89㎡房产(粤房字第号)归属被告宋*及儿子黄*乙、女儿黄**所有;原告必须赔偿砍伤被告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25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在广州住院期间,被告请假照顾他的误工费2500元、伙食费50元30=1500元、护理费150元30天=4500元以及上落广州复查及打官司的车费共约4000元、共款12500元必须补偿给被告;原告必须支付女儿黄**在读大学期间四年生活费及学费共84000元;2005年春节期间因开精品店向被告小妹借现金15000元周转,至今未还,必须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告黄*甲与被告宋*自由相识恋爱,1990年双方自愿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儿子黄*丙(1990年12月19日出生)、女儿黄**(1991年9月26日出生),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认为原告有赌博陋习,欠下赌债把房屋都抵押出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06年7月26日双方自愿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坐落在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73号供销街房管楼505房)归儿子所有;子女跟原告黄*甲生活。此后,原告在广州西**限公司工作,被告在佛**公司工作。2012年12月31日,原告在广州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和工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里,被告放下工作前往护理,悉心照料,原告身体日渐康复。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为原告的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诉讼一直忙碌奔走,共同协商,通过诉讼,原告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款20多万元,2014年3月2日,双方还了家庭债务60000元,一家人均能和睦相处。但自2014年初开始,原、被告双方又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嫌弃其伤残,有外遇,而被告认为原告有了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款二十多万元后,有钱了,被告利用价值没有了,就开始经常借故对被告进行打骂,迫逼离婚。双方为此经常吵闹、互相指责。2014年4月22日,被告赌气搬出到单位宿舍居住。

2014年10月开始,原告在本县供销街租屋经营冰鲜店,期间雇佣一黄姓女士,被告认为原告带着情妇来档口看铺,公开同居生活,意见很大,双方用手机、信息相互谩骂。2015年5月3日,被告以找第三者论理为由,与弟妹一起到原告档口,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接着相互厮打,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原告门诊治疗,被告住院治疗三天。2015年5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复婚不久,为了子女有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原告坚持离婚,需同意上述答辩提出的条件,原告不同意,双方就房屋处理,子女抚养费和学费处理,家庭债务处理,以及因打架产生的财产损失、医疗费处理等意见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经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好,生育一对儿女,家庭结构完善,双方应予珍惜。2006年双方虽因夫妻感情问题离了婚,但双方从未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特别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重伤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放下工作前往悉心照料一个多月,原告得以日渐康复,后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从这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夫妻感情仍是有的。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以及相互猜疑等产生吵闹打架现象,是不足取的,夫妻应当多信任、少猜疑;多自责,少指责;多感恩、少埋怨。如今一对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到了成家立业时候,需一个完整的家,更需要父母的权承帮助,原、被告双方对此应有充分认识,放下恩恩怨怨,打消离婚念头,同心协力,努力拼搏,共同把家庭生活搞好。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黄*甲与被告宋*离婚;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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