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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在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刘*,因为自身年龄不小,就在家人的催促下,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和被告刘*登记结婚,由于仓促结婚,双方婚前了解并不深入,婚后不久原告怀孕,因为是高龄产妇,怀孕前期原告有严重的任娠反应,胎儿发育不是很稳定,甚至有出血的情况,为了减少奔波有利于胎儿发育,原告就居住在公司宿舍,宿舍的条件相对比较简陋,但被告对其毫无关切之心,很少前来探望,偶尔过来一次,也完全没有关心问候,反而责怪原告不回家,一个女人在怀孕期间最难熬的前几个月里,原告就是这样一个人默默忍受过来的。怀孕后,原告虽然有工作,但由于身体原因,工作量减少,每月收入减少,再加上原告系高龄产妇,怀孕后妊娠反应严重,更需要增加营养,花费增加,而被告从未在经济上履行扶养义务,所有开支均靠原告以及家人接济。2014年7月份,原告的情况相对稳定了,回到家中居住,但被告仍未履行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关心、照顾怀孕中的妻子,生活上不予关心,精神上漠视、冷淡。人都说,十月怀胎应该是一个女人最幸福的时刻,老公的体贴、呵护,即将为人母的喜悦……,然而原告从被告刘*处却丝毫感受不到任何关爱以及即为人父的喜悦。最令原告悲愤的是,前期的唐*筛查结果显示原告是高风险,尽管后来原告为确保检查结果又做了准确性高达99%的胎儿染色体遗传基因无创DNA检测,结果显示是低风险,说明孩子是健康的,但被告刘*却据此认定孩子不健康,一再让原告“把孩子处理掉”,并拒绝提供个人证件给孩子办理准生证明,导致胎儿7个多月却一直无法办理准生证。虽然现在孩子已经平安出生,但被告刘*对原告的冷漠、绝情,以及对待孩子的态度,已经让原告对待这段婚姻彻底地绝望。原、被告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刘*的做法又进一步加剧了感情的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且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怀孕几个月流下的泪水比原告之前三十多年的都要多。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刘*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某独自生活之日止;被告刘*应于每月5号之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刘*应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协助派出机关办理婚生子“李*的入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1.其与李*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活幸福,夫妻感情良好。其与李*在2013年初认识,彼此颇有好感,很快确定男女关系,由于双方思想足够成熟,不管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大大促进了彼此感情的升温,在2014年终于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说她怀孕了。2.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其不同意离婚。尽管李*与其因工作原因离多聚少,但其还是深爱李*,李*在2015年1月12日分娩一男孩,其更加欣喜,对未来充满期待,为了给妻儿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其鼓足干劲,在工作上更加认真刻苦,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爱的灌溉,然而此时李*无端提出离婚势必造成孩子父爱或母爱的缺失,甚至可能造成孩子性格孤僻与扭曲,影响孩子的婚姻观,儿子现尚未周岁,其无法想象儿子在未饱尝父母关爱的同时又要面临家庭的瓦解,缺爹少娘走入单亲家庭,这对年幼的孩子来说是极其残忍的,幼子需要其与李*的共同抚养和教育,离婚是不行的。3.其希望尽快为儿子取名并办理入户手续。儿子出生后,或许李*对其有许多误会,但可以通过沟通解决,其深爱李*及儿子,由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过于仓促,李*随意将儿子取名为“某,自古以来,孩子多是随父姓,尤其是在广东省,孩子都是随父姓,其认为“梓锐”二字寓意极好,期待儿子长大能锐不可当,勇往直前,其与李*也会尽快以“刘梓锐”一名给儿子办理入户手续。综上所述,其与李*婚姻基础还好,婚后感情没有什么大问题。其相信,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只要多些理解,多些沟通,夫妻关系一定能融洽。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李*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诉状中所述种种其之不是皆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李*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刘*于2013年6月在广东省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主要居住在广东省刘*的亲戚家中,感情一般。李*怀孕期间,李*前期主要居住在广东省其单位宿舍,后期主要居住于广东省其亲戚家中,李*于2015年1月12日生下一子,李*为其命名为“某,由李*抚养至今。2015年6月8日,李*以其与刘*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其怀孕期间刘*对其缺乏足够的关怀和爱护、强要其“把孩子处理掉”、拒绝提供其个人证件办理孩子的准生证明、对其和孩子冷漠、绝情、不履行扶养义务、双方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表示考虑到李*离婚态度坚决,坚持双方在一起生活也不会幸福、快乐,因此其同意离婚,并主张离婚后探视“某的权利,李*因认为婚生儿子只能由其抚养,因此没有提出离婚后探视“某的请求。李*主张其在深圳市**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员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三、四千元,刘*主张其在潮州市开发区金狮粘合剂厂打工,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700多元,李*对刘*主张其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700多元没有提出异议。

诉讼期间,经刘*申请,本院委托汕头**定中心对“某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依据当前国际国内标准,现行检测结果支持刘*与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以上事实有李*、刘*的陈述及李*、刘*结婚证、“某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汕头大学**司鉴中心(2015)物鉴字第277.2号法医DNA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与刘*虽系相识后自愿结婚,但婚姻基础及感情基础一般。李*以其与刘*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其怀孕期间刘*对其缺乏足够的关怀和爱护、强要其“把孩子处理掉”、拒绝提供其个人证件办理孩子的准生证明、对其和孩子冷漠、绝情、不履行扶养义务、双方感情破裂等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刘*虽辩称其与李*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过程中刘*表示考虑到李*离婚态度坚决,坚持双方在一起生活也不会幸福、快乐,因此其同意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可准予李*与刘*离婚。李*与刘*离婚后,对于婚生子“某,李*与刘*均有抚养的义务,由于“某为两周岁以下儿童,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某应由李*抚养。对于抚养费问题,刘*提出其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700多元,李*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予认定刘*的月总收入为人民币170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列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的规定,刘*应支付“某的部分抚养费数额可按刘*月总收入人民币17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给付,每月扶养费的数额为人民币170025%u003d425元,每年扶养费的数额为人民币5100元,自李*与刘*离婚之日起支付至“某年满十八周岁即2033年1月11日时止,每年支付1次,于每年7月10日前由刘*付还李*关于“某当年的抚养费人民币5100元,孩子长大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李*请求判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刘*应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协助派出机关办理“某的入户手续,刘*作为“某的父亲,有义务协助李*办理“某的户口入户手续,李*所提该请求应予支持,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协助李*办理“某的户口入户手续。李*请求刘*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及自2016年1月12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某独自生活之日止,该请求中自李*与刘*离婚之日起至“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刘*应支付的“某的抚养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其余关于“某的抚养费问题,因系发生在李*与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李*所提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主张离婚后探望“某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应予支持,刘*请求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探视“某,李*没有提出异议,可予照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可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到李*住处探视“某,刘*探视时,李*应予以协助。刘*因怀疑“某非其亲子而申请对“某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结论为“依据当前国际国内标准,现行检测结果支持刘*与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因此该鉴定费人民币3200元应由刘*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告李*与被告刘*的婚生子“某由原告李*负责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某满18周岁即2033年1月11日时止,被告刘*应负担“某的抚养费每月为人民币425元,每年为人民币5100元。被告刘*应于每年7月10日前付还原告李*婚生子“某当年的抚养费。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刘*可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到原告李*住处探视婚生子“某。被告刘*探视时,原告李*应予以协助。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被告刘*应协助原告李*办理“某的户口入户手续。

五、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被告刘*各负担人民币1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李*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刘*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迳付还原告李*。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2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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