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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拟与被告陈*乙在庭外进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甲以其拟与陈*乙在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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