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