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以其工作原因无法按传票时间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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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