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X秀与米X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X秀因与被上诉人米X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上诉人余X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