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X秀因与被上诉人米X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上诉人余X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