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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韦华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韦华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新号、人民陪审员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林**担任记录。原告莫**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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