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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鹏与周x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周x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O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x珠、林x*于2008年9月相识谈婚,2009年2月18日在潮安县东凤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7日生育女儿林x涵,2012年1月12日生育儿子林x韩。两个孩子现均跟随林x*一起生活。婚后,周x珠、林x*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8月18日,周x珠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与林x*离婚。原审法院于同年10月17日因周x珠、林x*夫妻感情确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周x珠、林x*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为此,周x珠于2015年5月25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准周x珠、林x*离婚。2、婚生女儿林x涵归周x珠抚养,儿子林x韩归林x*抚养;周x珠、林x*各自承担抚养费;周x珠、林x*各可每月探望对方抚养孩子一次。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子一座价值20万元,注塑工棚一座价值20万元,注塑机械三台价值10万元,注塑工具一批价值10万元共人民币60万元)。4、判令林x*补偿周x珠精神损失费和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万元。5、诉讼费用由林x*承担。诉讼过程中,林x*表示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同意婚生女儿由周x珠抚养,婚生儿子由林x*抚养。

另查明:周x珠、林x鹏于2011年在林x鹏所在的天宁村搭建有注塑工棚一处,并购置了注塑机及工具一批。林x鹏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主张该工棚价值100000元,机器价值50000元,周x珠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周x珠、林x*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在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周x珠、林x*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周x珠要求离婚,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周x珠、林x*的婚生女林x涵、婚生子林x韩虽均跟随林x*一起生活,但周x珠主张婚生女儿由周x珠抚养,婚生儿子由林x*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周x珠、林x*各自承担;周x珠、林x*每月各可探望对方抚养孩子一次;林x*表示接受。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照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周x珠、林x*在婚姻存续期间搭建的注塑工棚及购置的注塑机属夫妻共同财产,林x*主张该工棚价值100000元,机器价值50000元,周x珠予以认可,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述价值150000元的周x珠、林x*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从有利生产及方便生活考虑,工棚及注塑机归坐给林x*,而林x*应将工棚及注塑机折价的一半75000元返还周x珠。对于周x珠提出的u0026ldquo;房子一座价值2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万元u0026rdquo;等主张,因周x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O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周x珠与林x*离婚;(二)周x珠、林x*的婚生女儿林x涵由周x珠抚养、婚生儿子林x韩**x*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周x珠、林x*各自承担。孩子长大成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周x珠、林x*每月各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周x珠、林x*协商决定;(三)周x珠、林x*共同共有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天宁村的注塑工棚、注塑机及工具归林x*所有,林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周x珠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折值75000元支付给周x珠;(四)驳回周x珠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50元,由林x*负担。

林x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林x鹏与周x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依据的。林x鹏与周x珠自2008年9月谈婚到之后一起生活,并没有存在太多矛盾问题。在周x珠起诉离婚后,林x鹏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为维护好这段夫妻关系做了多番努力。林x鹏曾动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亲戚及带了两个小孩到周x珠家中想重新修复夫妻关系,并不是如同周x珠在原审法院中陈述的u0026ldquo;林x鹏对周x珠不理不睬,也不同意周x珠探望小孩u0026rdquo;。周x珠在原审中也称:u0026ldquo;周x珠念及女儿儿子还小,一再要求林x鹏和好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可以看出,林x鹏与周x珠都是有意和好,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没有依据的,仓促判令双方离婚是错误的。(二)退一步讲,倘若二审法院判处林x鹏、周x珠离婚,那么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及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林x鹏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依法作出判决。1、要求判处两个婚生子女归林x鹏抚养。林x鹏与周x珠婚后于2010年2月7日生育女儿林x涵、2012年1月12日生育儿子林**。婚后直到现在两个小孩一直跟随林x鹏生活,而从周x珠在原审法院中述称:u0026ldquo;周x珠平时只在工厂帮忙,没有其他收入u0026rdquo;可以看出,周x珠没有经济能力,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都不如林x鹏。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差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两个婚生子女随林x鹏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林x鹏并不同意婚生女儿由周x珠抚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只对林x鹏与周x珠之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却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是错误的。林x鹏认为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一并进行处理。林x鹏与周x珠自2009年2月结婚后,注塑工棚、工厂基建时共欠陈**20万元,购买单排小货车时向陈**借款3万元,20O9年由于父亲生病,向林鑫焦、郑**、林**等共借款20万,夫妻存续期间债务总共43万元,法院若是判令林x鹏、周x珠离婚,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7条:u0026ldquo;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u0026rdquo;那么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周x珠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原审查明周x珠与林x鹏认识、结婚、生育子女、产生纠纷的过程,双方在庭审中对子女抚养的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等事实,依法判决周x珠与林x鹏离婚,判决婚生女儿归*x珠抚养,儿子归林x鹏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折值75000元付还周x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林x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林x鹏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没有依据,是错误的。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周x珠与林x鹏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林x鹏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周x珠与林x鹏各抚养一子女错误。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据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判决婚生女儿归*x珠抚养,儿子归林x鹏抚养并无不当。3、林x鹏上诉对原审判决认定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15万元并折值一半人民币75000元付还周x珠没有异议,仅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债务共43万元周x珠审判决没有一并处理。周x珠认为,林x鹏独占共同财产,先是否认存在共同财产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林x鹏不得不承认夫妻有共同财产的事实,事实上,共同财产的数额远不止15万元,周x珠作为一个女人,无法掌握共同财产数额的证据包括共同债权的证据,仅能依据林x鹏的自认,确认共同财产数额为15万元。而林x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根本没有提出负债的事实与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承认双方没有共同债务。现林x鹏捏造事实,上诉称存在共同债务43万元,其虚构债务的企图,明眼人一看就清楚。为此,周x珠请求人民法院对林x鹏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林x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周x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林x鹏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林x鹏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借条》九份,证明周x珠与林x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为43万元。周x珠经质证认为,《借条》九份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质证;并认为这些借条不真实,所有的借条都是向其亲戚朋友借的,内容也是不真实的,包括借条的形式也是不真实的,凭这些借条不能证实林x鹏所要证明的事实,双方在一审开庭时都确认夫妻双方对外均没有债权债务。

周x珠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在开庭审理期间,双方均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一)原审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是否合法;(二)原审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否正确。

第一,原审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周x珠、林x鹏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缺乏沟通体谅,且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在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继续分居生活,现周x珠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可见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充分,处理是恰当的。

第二,关于原审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

首先,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林x*表示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同意婚生女儿由周x珠抚养,婚生儿子由林x*抚养。周x珠对此并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周x珠、林x*的婚生女儿林x涵由周x珠抚养、婚生儿子林x韩**x*抚养是合理的,本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其次,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林x*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借条》九份以证明周x珠与林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为43万元,周x珠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据并不属于新的证据,该借条的内容及形式均不真实的。且一审时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双方并无债权债务,故本院对上述借条所确认的债务不作认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x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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