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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