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X林因与被上诉人王X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X林没有按照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吴X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各方当事人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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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