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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一、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为了赌博、吸毒而向他人借钱,因此被告父母已多次帮被告偿还赌债。同时被告利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原告父母的钱财,达20000多元。为了挽救被告,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劝被告,希望其改邪归正。被告不但不听,反而越陷越深。曾因吸毒欠债而被他人用刀刺伤,现仍怕别人追债,整天东躲西藏,已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先后两次殴打原告,原告父母因而两次深夜接原告回家,才避免人命案的发生。三、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2日生育一女,现年五岁。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因此女儿的抚养权由法庭判决。四、被告窃取原告银行网购密码,私自透支原告网银2500元,银行通知原告还钱,原告才知道被告窃取原告网银密码透支的事。五、从2014年10月起,原被告因感情危机已分居。综上所述,是因被告赌博、吸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才造成家庭不和,小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失去温暖,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三项“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恳请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孩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被告班某甲未作答辩。

原告罗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原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2、户主为班金泉的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班某甲结婚后到被告家落户的事实;

3、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班某甲于2010年6月2日生育一女的事实;

4、学生证,拟证明原告罗某某现在读广东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的事实。

被告班*甲经传唤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班*甲是初中的同学。2002年初中毕业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但双方在2005年分手。2008年5月份被告班*甲去中山找到原告,之后双方重新和好。2009年被告班*甲在寨岗镇开了一间家电维修部,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被告班*甲经营的家电维修部生活,并于2010年6月2日生育一女班*乙。2014年农历8月,被告班*甲停止经营家电维修部。2014年10月,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后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班*乙一直由爷爷奶奶携带抚养,原告罗某某偶尔回去探望一下。

另查明,原告罗某某现在广东药学院学习临床医学,学制为三年,现读第二年。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婚前是中学的同学,初中毕业后,双方便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后分手。但分手三年后,双方又恢复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又恋爱近两年的时间才登记结婚,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同时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原告罗某某主张被告班*甲婚后有赌博、吸毒恶习,而原告罗某某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该事实,被告班*甲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院对原告罗某某主张被告班*甲有赌博、吸毒恶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罗某某主张被告班*甲婚后有暴力行为,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罗某某确认是因为被告班*甲赌博欠债,债主频繁到家里来催债,致夫妻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综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及产生分居的原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全部破裂。因此原告罗某某请求与被告班*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班*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班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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