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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甲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甲诉称:原告是离异再婚,与前夫生育有一子蔡*乙。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经被告母亲介绍相识后,仅两个月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各自背负巨大的压力,在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了解的前提下仓促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的生活习性、性格、精神状态都不正常,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现今战火不断,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名存实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原告与前夫的婚生子蔡*乙由原告抚养;三、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卢*答辩称:原告陈述被告精神、性格不正常及双方战火不断全部不是事实,本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本被告都无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蔡*甲是离异再婚,与前夫生育有一子蔡*乙。蔡*甲与卢*于2014年2月经卢*母亲介绍相识后,年月日双方在潮州市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居住于潮州市湘桥区凤新某处房产。后蔡*甲因对卢*的行为不满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与卢*经卢*母亲介绍后结婚,蔡**诉称卢*生活习性、性格、精神不正常及双方战火不断,但卢*予以当庭否认,而蔡**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蔡**与卢*双方生活中有一些矛盾,但只要多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爱护,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蔡**与卢*的感情尚未破裂,其请求与卢*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蔡*甲与被告卢*离婚。

二、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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