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卓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本院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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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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