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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经原告亲戚介绍相恋,由于双方均到达适婚年龄,双方便于年月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2月20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林*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林*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在双方相识2个月后便仓促结婚,以致婚后双方感情较差。在婚后,被告慢慢暴露本性,其性格粗暴,且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怀大儿子林*乙时,被告因心情不好,对原告进行辱骂,而且完全不顾虑到原告是孕妇,作为丈夫,本因妻子怀孕而更加爱惜,照顾妻子,相反,被告居然还无情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由于被告作为男人,且本身是做生猪肉屠宰零售生意,其力气比原告一个弱女子完全是有过而无不及,加之原告怀孕,又护着肚子里的孩子,完全无力气抵抗被告,只能被被告殴打得遍体鳞伤。此后,被告便更变本加厉,只要心情不顺,便拿原告出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实施家庭暴力后,被告便总和原告提出离婚,原告为了这个家庭,只得默默忍受痛苦,但换回来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伤害。2014年正月初,由于大儿子林*乙生病在潮**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除了要照顾家庭及年幼的小儿子林*丙,还要照顾生病的大儿子林*乙,被告却不仅不帮忙减轻原告的负担,还在医院大庭广众之下,无故辱骂原告,且还当着同病房的其他病人及家属的面打原告,使得原告的颜面扫地,完全不尊重原告。

被告除了有家庭暴力的行为,还总沉迷于赌博,经常将家里的储蓄及生意所得用于赌博,一旦赌博赌输了回家,便无故责怪是原告害其赌博输钱,并辱骂、殴打原告。甚至在2013年正月因原告怀孕流产,被告也能因此事而责怪是原告害其赌博赌输,完全不可理喻。

多年来的婚姻生活,原告都是任劳任怨地照顾家庭,还帮被告经营、处理猪肉摊生意,在原告坐月的时候,原告仍然洗碗、洗衣服、带小孩,而被告却总嫌弃原告,怪原告不懂照顾家庭、不会做生意,甚至还总不让原告碰其出售的猪肉,说原告碰到的都非常倒霉,给原告的内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2015年农历正月底,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自身的安全,无奈只得逃到娘家躲避原告的暴力行为,双方分居至今。由于原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得原告身心疲惫,伤痕累累,且至今身体非常虚弱,需经常找医生给予诊治治疗,使得原告至今没有固定的工作,其生活收入均需依靠其父母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长期的家暴行为及给原告的种种伤害行为,终使原告对这段婚姻完全绝望,这段失败的婚姻带给原告的是满心的伤痕及痛苦。破镜无法重圆,原、被告的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请求判决如下: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原、被告的二婚生儿子林*乙、林*丙由被告抚养;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林某甲答辩称:本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蔡*在起诉书中关于本被告“性格粗暴,且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还总沉迷赌博……”等等的叙述,完全不符合实际,是捏造出来的!本被告从事的是生猪肉零售小生意,每天凌晨三点多钟就需要起床劳作,常常劳累至夜间十二点左右才能歇息,工作相当辛苦,收入也微薄。原、被告成为夫妻之后,对妻子很爱护,并没有让她帮忙这种辛苦的工作。特别是在妻子生育了二名孩子之后,本被告更加是独自挑着生活的重担。

二名孩子出生之后,虽然增加了家庭的经济压力,但本被告认为,只要夫妇协力奋斗,前景是光明的。不幸的是,这二年来,病魔先后袭击了二名年幼的孩子。去年年初,大儿子林*乙患还未能治愈,今年初,小儿子同样患。本被告的小家庭,遭受到沉重的打击。

面对如此困难,原告本应该和被告一道并肩战斗,但她却选择了逃避。2015年农历正月份,原告抛弃二名正在生病的孩子,自己躲回娘家。2015年3月25日,孩子再次发病住院,本被告一边要工作,一边要护理病孩,实在应付不了,第二天,便到原告娘家,劝说她回来帮忙,原告的父母亲却说什么孩子的病与原告毫无关系,不许可原告回来照顾孩子。

为了孩子的康复,本被告不但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向亲友们借款十多万元。目前,为了照顾孩子,也无法全力工作。本被告再次奉劝原告:身为妻子、母亲身份,应该敢于承担家庭责任、母亲责任。请原告蔡*自己撤回起诉,返回我们的家庭吧,本被告需要你,二名年幼的孩子也很需要你!

二、原告关于二名孩子“林**、林**均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原告也应该对其中的一名孩子直接抚养。原告关于“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根据。本被告没有住房、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其他财产,为了孩子的治病,还负债十多万元。原告拥有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春光村蔡**美路东二巷8号房产(一共四层,每层近百平方米)的部分份额,目前的经济情况比本被告好得多。如果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且离婚了,原告蔡*是应该给予本被告的经济帮助款。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的夫妻感情至今还未破裂,不具备法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本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蔡*的一切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蔡*、林*甲于2010年10月经介绍相恋,并于年月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2月20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林*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林*丙。婚后租住于潮州市湘桥区某房产。后蔡*因对林*甲的行为不满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潮州市湘**居民委员会证明、出、入院记录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蔡*与林*甲经人介绍后结婚,蔡*诉称林*甲性格粗暴且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但林*甲予以当庭否认,而蔡*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蔡*与林*甲双方生活中有一些矛盾,但只要多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爱护,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蔡*与林*甲的感情尚未破裂,其请求与林*甲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蔡*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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