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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